2007/10/05

衝突

星期三晚餐時間看到一則電視新聞
關於一個丈夫因妻子中風而向法院訴請離婚
最後獲得勝訴(由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判決理由是
當事人的情況符合民法規定得向法院請求離婚的事由之一:一方有不治之惡疾

新聞報導完該判決之後緊接著出現的畫面
一是採訪那位中風妻子的母親
一是採訪那位丈夫
前者批判司法和她的前女婿沒有道德沒有人性
後者顯然不願接受訪問
看到記者就跑
記者追在後面邊跑邊問著「你為什麼要這樣做」、「你不會覺得不應該嗎」之類的話
真是受夠了媒體的自以為是

我雖然不贊同那位為人丈夫者的行為
但如果角色互換
誰敢誇下海口說「一定......」
就算敢說
在真正經歷過一連串的折騰之後
誰還能繼續堅持「一定......」的誓言

至於法律的規定
本來法律的觸角伸入家務事的領域後就會產生一些永遠無解的衝突
何況若再跟「道德」發生價值判斷上的重疊
更是釐不清了
簡單說
合法的事不可能完全等於合乎道德
法律與道德所要追求的目的或者說是所要達到的約束並不相同
以道德的標準來看法律
法律絕對有許多可議之處
但如果承認這個社會需要有法律的存在
對於所謂的「可議之處」
要嘛就修法
要嘛就接受

只是我在想
這個世界的悲劇夠多了
光是有法律
又能怎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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